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6/28 15:11:19 人气:0 栏目:行业资讯
〔2020〕第16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
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资质申报材料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部分工程业绩认定
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工程项目所在区域的我厅驻外办事处(附件3)负责将承诺书及工程业绩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建筑劳务企业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劳务作业企业备案栏目,备案内容包括劳务作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六、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函告我厅,我厅初审后,按照许可权限由我厅进行审批或者交由转入地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七、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我省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八、关于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来源: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